中華植體美學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民國100年11月17日第四次專科醫師籌備會核議通過
民國101年2月19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5月27日第四屆第一次專科醫師籌備會核議通過
民國108年11月30日第四屆第一次專科醫師大會核議通過
民國109年1月5日第四屆第一次專科醫師甄審會核議通過
民國101年2月19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05月27日第四屆第一次專科醫師籌備會核議通過
民國108年11月30日第四屆第一次專科醫師大會核議通過
民國109年1月5日第四屆第一次專科醫師甄審會核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華植體美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醫師之術德兼修專業水準,依醫師法第七條之ㄧ及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組成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本會專科醫師之甄審及再審
第二章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權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候補委員一至三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甄審委員中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負責召開會議及處理相關事務。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職權為
1.甄審辦法及相關細則之擬訂。
2.本會專科醫師之甄審及再審。
第三章本委員會甄審委員之任免
第四條:甄審委員之資格:甄審委員必須為
1.本會之專科醫師且具備本會一般會員資格兩年以上者。
2.具備本會專科醫師資格三年以上者。
備註:第四條條文自2015年後開始實施。
第五條:甄審委員由本會專科醫師選舉產生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甄審委員應本於公平、利益迴避與保密之原則行使其職權。委員如有下列事項之一者,經本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通過得免除其職;再報請理、監事會核備。
1.因故無法履行甄審委員職責者。
2.因故自行辭職者。
3.違法犯紀有玷名譽經查證屬實者。
第四章申請本會專科醫師之資格
第七條:本會一般會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參加本會專科醫師甄試
1.具會員資格者,取得本會認可繼續教育100學分,其中需包含本會主辦之繼續教育至少40學分(成為會員前1年內, 參與本會主辦學分允予計算)。
2.具備國內外相關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認證通過具該學會專科醫師資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
3.具備國內外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與相關課程之訓練滿兩年以上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4.參與本會【專科醫師培訓系列課程】,學員於課程結束後參與期末測驗通過者,資格等同專科醫師筆試合格,可直接申請專科醫師口試。
第五章本會專科醫師甄審之程序
第八條:本會專科醫師甄審之程序
1.公告期限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第一階段筆試並繳交甄審費用。
2.筆試通過後由委員會公告並通知參加第二階段臨床案例書面審查
3.通過第二階段臨床案例書面審查者由委員會公告並通知參加第三階段臨床案例報告及口試審查。
4.臨床案例書面審查或臨床案例報告及口試審查未通過者其筆試成績可保留四年,如仍未能通過者須重新申請之。
5.三階段審查均通過者,經委員會向理事會報備無異議後,由學會核發專科醫師證書。
第六章本會專科醫師證書之授予、期效、再審及延證
第九條:通過本委員會專科醫師甄審者,完成必要手續後,本會擇期授予專科醫師證書。
第十條:本會專科醫師證書期效六年,期效期滿前需申請再審,再審通過後得予延證六年。申請展延需累積再教育積分數至少180學分,申請展延需在證書有效期限後一年內完成。申請展延提出教育學分數本會所主辦積分占至少三分之二。
第七章本會專科醫師之責任與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專科醫師須具備本會一般會員資格並善盡其所有之責任與義務,一般會員資格喪失者其專科醫師資格亦同時喪失。復會時須重新申請甄試。
第十二條:本會專科醫師應本於榮譽感維護本會專業之形象與聲譽,如其專業行為對本會之聲譽造成重大傷害時,經本委員會查證屬實後發函所有專科醫師說明事由與影響,經本會所有專科醫師通訊表決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撤銷其專科醫師資格,並向理事會報備後適時公告之。
第十三條:本會專科醫師應於本會做臨床案例報告、貼示報告、每三年至少一次。
第十四條:本會專科醫師換證前應完成所規定之專科醫師再教育積分數。
第八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需經理事會通過後,提請專科醫師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修訂時亦同。
第十六條:本辦法之相關細則需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訂時亦同。